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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     来源:     点击:

 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中文名称是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的英文名称是:Hu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HBUCM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学校与校友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捐助,资助学生,奖励教师,帮助学校建设,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湖北中医药大学无偿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活动。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湖北中医药大学明德楼A座205室,邮编:43006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捐赠;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困难学生;

(三)奖励优秀教师;

(四)资助学生创业就业;

(五)资助校园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改善;

(六)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教师在境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七)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有意愿加入本基金会;

(三)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会提出不再担任理事;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介绍学校的发展状况;

(六)为基金会直接或间接地筹集资金。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果理事长因事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和会议主持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理事会认为重要的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七)理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可代行理事长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捐赠、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湖北省民政厅报告。本基金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民政厅备案。本基金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湖北省民政厅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基金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湖北省民政厅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和安全合法运作基金所获的合法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困难学生;

(二)奖励优秀教师;

(三)资助学生创业就业;

(四)资助校园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改善;

(五)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教师在境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2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资助项目。限定性捐赠资金使用立项应按捐赠协议执行;利用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使用立项。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三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自行决定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慈善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慈善用途;

(二)对未指定用途的基金会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