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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以上干部请销假规定

发布日期:2010-11-0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干部的组织观念和工作纪律,加强对副处以上干部的管理,规范副处以上干部的请销假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副处以上干部离开工作岗位1日(含1日)以上,无论病事假、出差、开会或外出学习考察,均需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副处以上干部办理请假手续,必须凭会议通知、有关文件或本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党办备案。


三、副处以上干部外出学习、培训在1个月以上,须经党委研究批准,并报党办备案。


四、请假外出人员,回院后当天,应向批假领导销假,并告知党办。


五、院级领导请假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其中行政副职还应向院长报告。党政主要领导请销假相互报告,并告所属办公室负责人,出国或离校时间较长的应向上级机关履行请销假手续。


六、学校每年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湖北中医学院委员会


                                20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