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联系师生群众,规范学校信访工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信访事项处理的效率,维护校园稳定和谐,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是指本校教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及其家长,以及其他与学校办学活动有关的个人、单位、组织或社会团体,即信访人,采用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诉求。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会议精神。
(二)根据实际情况转办和督办相关信访事项。
(三)对信访人不服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四)做好“校长信箱”等相关工作。
(五)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工作,根据要求归口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受理信访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保证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顺利进行;
(二)承办校领导交办、学校办公室转办,以及信访人直接提出的属于本单位(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配合学校办公室对部分信访事项进行督办或复查;
(四)做好本单位(部门)信访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应畅通和规范信访渠道,积极推动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及时公布学校或本单位(部门)信访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及地点等相关信息,为信访人提供方便。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不得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
(四)遵守上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七条 提出的信访事项为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但要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工作:
(一)信访事项与学校工作无关的;
(二)信访事项涉法涉诉的;
(三)信访事项经学校办公室复查认定办结或经上级主管部门信访机构复核认定办结,信访人再次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或同一诉求提出的。
第八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依法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本级或上一级党政领导和单位提出:
(一)信访人提出的对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二)信访人提出的对本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三)信访人不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提出的投诉请求;
第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向责任归属单位、部门反映问题。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信访工作的办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重要事项报请校领导,按校领导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单位具体负责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三)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呈请校领导批示,指定牵头单位联合办理。
第十一条 处理信访事项严格按信息接收、登记、受理、办理、复核、督办、答复、存档备查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对来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告之信访人,来访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视具体情况抓紧办理,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原则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单位;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并应告知信访人延期。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办公室发现相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责成相关单位重新处理。
第五章 信访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机制。学校领导主要通过“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等工作载体接访。校内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可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等多种方式,及早化解相关矛盾和纠纷。
第十八条 建立联合接访机制。学校办公室根据信访工作实际形势组织联合接访活动,并根据预约信访事项实际,动态协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到场。对信访人的临时走访,学校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联合接访。
第十九条 建立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坚持量化考核和综合评议相结合,将校内各单位(部门)的信访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时限的规定,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因失职、渎职、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交由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访工作联系人:学校办公室 王欢
地点:黄家湖校区明德楼A208
电话:027-68890088